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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拍卖协会章程

 



安徽省拍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安徽省拍卖协会”(简称“省拍协”,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Anhui Association of Auctioneers(缩写:AHAA),本会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拍卖企业及有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的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自主、自治、自养和自我发展”原则,逐步完善安徽省拍卖行业运行机制,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流通,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规范行业行为准则,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谋求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拍卖企业和政府部门双向服务,推动安徽省拍卖行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安徽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令《拍卖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党的方针、政策。根据省主管部门制定的总体发展规划,研究拍卖业的发展方向并提出有关发展规划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制订行规、会约,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标准化工作,促进企业规范化的管理与经营;

(三)掌握行业动态,向政府部门报告行业情况,反映会员的诉求,协调处理行业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开展各类信息与业务的交流,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五)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研究、推广国内外先进的拍卖理论、方法和经验,提高全省拍卖行业的理论和业务水平。搜集、编印有关拍卖刊物资料,做好拍卖知识宣传和信息传播工作;

(六)经省商务厅授权,参与企业年检审核,组织实施行业统计,分析市场形势,为协会开展工作和政府部门指导行业发展提供依据;

(七)受中拍协的委托,组织实施拍卖企业资质认定,对国家注册执业拍卖师及其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举办拍卖师继续教育、业务交流、主持技巧竞赛。组织拍卖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培训,举办讲座、论坛、研讨等活动,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八)组织会员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和有利于行业的其他活动;

(九)接受政府和会员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经营资格、从事拍卖业的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可接纳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负责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负责人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按时按质在全国拍卖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企业经营信息。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二)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审核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处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先办理入会手续;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政策、理论信息、内部刊物、拍卖相关资料、法律咨询、业务培训、学术讲座和其他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单位有权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自愿入会、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行规、会约和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或违法、违规经营给行业造成严重损害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可劝其退会,或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换届大会,也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调整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调整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单位中选举产生。理事单位应是依法规范运作、经营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关心行业发展、支持协会工作、在行业中影响大、信誉好的拍卖企业,具有A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优先。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多开一次理事会或采用通讯形式征求理事意见决定有关事项。理事会由会长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书面向秘书处推举新的代表接替。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研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订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协会各职能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在规定的总额内适当增补理事单位。

(八)决定设立协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视需要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在理事单位中选举产生,代理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行业内有相当的威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议事能力。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审议决定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职工作,热爱拍卖事业,维护公平正义,在行业中具有较高声望、获得广泛认可;

(三)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优先考虑AA级资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商务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商务厅备案。本会会长由副会长延续轮值,值期为一年。

本会会长、副会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拍卖及与拍卖相关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

第二十四条  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本会各项经常性的活动;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聘用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聘用和报酬;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按照理事会的决定,联系处理协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秘书处受理事会领导,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政府部门的补贴;(三)其他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四)各种有偿服务的收入;(五)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支出: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一)办事机构的办公用房租赁和办公费用,包括办公设施、用品的购置和工作人员报酬;

(二)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的费用;

(三)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讲课、咨询等费用;

(四)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省商务厅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  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省商务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商务厅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各种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过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商务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10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省商务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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