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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解读

  2015年6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53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出台背景、基本原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举措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体要求,201410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437号),对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作出决策部署。201411月,省政府颁布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依法明确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省与合肥市共同组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实行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评标专家、统一信用管理(以下简称六个统一)的运行机制。

为细化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行业监督部门监管职责和交易中心服务职责,落实六个统一的运行机制以及统一规范的交易平台建设、交易信用管理、行业自律、违规追责等规定要求,依法有序推进省级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规范交易平台运行,加强进场交易全流程监管,切实提高交易质量和效率,根据《研究推进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工作》(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411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政〔20152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出台《办法》。

《办法》为进一步落实一集中(列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项目,统一集中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三协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行业监督单位、项目属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协同监管)、六统一( 统一制度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评标专家、统一信用评价)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要求,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工作机制,提供了政策制度保障。

二、制定《办法》的基本原则

一是目标导向。细化落实《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监管职责,以及交易中心的服务职责,为加快省级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规范运作、依法监管,提供政策制度保障。

二是问题导向。紧扣省级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监管体制特点,突出市场化程度不均衡、交易竞争不充分、制度规则不统一、运行机制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导向,扎牢制度篱笆,增强《办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务实管用。以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共性流程为主线,优化设定项目进场交易流程,规范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的行为,界定综合管理部门、行业监督部门管理职责,创新投诉渠道,着力解决场外交易、假招标、规避招标、串通招投标、评标失真与不公等问题。

四是安徽特色。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健全省级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综合管理、行业监督、项目属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行政监察、审计监督五位一体的监管工作机制。

三、《办法》的总体架构

《办法》共647条,第一章明确了《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建立部门会商制度和省市共建交易平台的基本要求。第二章明确了进场交易范围、制订修订和发布交易目录的规定。第三章明确了交易流程,从项目审批核准到履约监管全流程,对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评标评审专家、交易中心、行业监督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等交易、服务、监管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四章界定了综合管理部门、行业监督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以及交易中心的职责边界。第五章对应进未进项目的责任事项和责任主体,以及综合管理部门、行业监督部门、交易中心、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的法律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第六章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间。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交易平台。依托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市共建统一规范的交易平台,为省级公共资源项目提供集中统一进场交易服务。交易中心履行交易服务职责;省有关单位对本行业项目进场交易活动实施全流程监督,重点监督交易方案核准、信息发布、专家抽取、评标定标、标后履约等重点环节,及时依法纠正、查处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理办公室)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分别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办法》落实了国务院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的要求,界定了综合管理部门、行业监督部门、项目属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交易中心的服务责任,明确了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任务,构建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有关单位齐抓共管,省市共建交易平台,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监管服务工作机制。

(二)实施统一集中进场交易。《办法》明确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并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作出规定。根据《办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617日,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交易目录),对省级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转让、省属企业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省直单位资产处置以及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等公共资源项目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规模与标准作出具体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平台之外无交易的要求,列入交易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交易中心统一集中进行交易。

(三)加强交易活动流程管理。把握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的共同属性,《办法》明确了省级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流程,对交易办理、信息发布、专家抽取、评标方法、交易担保、交易结果公示内容、项目履约等作出了具体管理规定,明确了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评标评审专家、交易中心、行业监督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在交易、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准则。

(四)推进进场交易规范进行。《办法》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详细规定的交易程序和规则作了补充规定,对于有时限要求的条款,统一用法定时限表述。对于具有行业特殊需要的,明确由省有关部门另行规定。旨在推进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规范运行,避免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新的缺位、越位和不到位。

1、对评标方法的规定。考虑到列入交易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的不同特性,《办法》仅对评标方法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标准商品和通用服务等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竞得。在符合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商务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以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者作为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专业技术要求高、生产工艺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商品和特殊服务项目,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作为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具体规定由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2、对评标专家抽取及管理的规定。为保证评标专家公平公正评标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对抽取时间、需要外聘专家,费用支付以及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作了相应的规定。

3、对交易担保的规定。为规范交易保证金缴纳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严防泄露潜在交易主体信息,《办法》规定了由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监督部门监督交易中心建立省级公共资源项目交易保证金专户。竞争主体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保证金的,一律从其基本账户缴纳至交易保证金专户,投标和竞买截止时间前,对所有人保密。交易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交易保证金专户,并依法办理保证金本息的退还。

4、对交易结果公示的规定。《办法》对交易结果的公示时间、公示内容以及主体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要求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评标评审报告或交易成交报告之日起法定时限内,在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和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网站上发布交易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法定时限,公示期截止时间在法定休息日的应顺延至首个工作日。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编号,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名称、地址、评标评审涉及的主要业绩和拟成交或成交标的的名称、数量、金额、服务要求等。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当包括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拟委派的项目经理的姓名、资格证书号码、评标评审涉及的主要业绩等内容。

5、对投诉办理的规定。为方便竞争主体及时提出合理诉求,解决投诉渠道不畅等问题,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监管机制,《办法》规定投诉人在交易中心窗口或者电子交易平台,也可直接向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监督部门, 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提交投诉材料。通过交易中心窗口或者电子交易平台提交投诉材料的,交易中心应根据投诉事项分类,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及时以电子方式分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调查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反馈至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送达投诉人。

(五)明确了法律责任。《办法》对应进未进的省级项目单位等责任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还对违反《办法》的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以及综合管理部门、行业监督部门、交易中心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五、《办法》的贯彻实施举措

     《办法》出台实施,是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省级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规范交易平台运行、强化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省公管办)将会同有关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办法》和《目录》的贯彻实施力度。一是落实省级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月通报制度,督促有关单位、交易中心,加快推进省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公开交易。二是协调督促有关单位抓紧拟订统一的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三是抓紧修订《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管理办法》,对入库专家的资格认定、抽取使用、评标评审、评价考核、奖惩退出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评标评审专家的责任,完善评标专家动态评价制度,强化对评标专家的信用管理,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四是拟订交易场所服务标准,为省级公共资源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评标专家、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监管提供标准化服务。五是加快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现交易全流程的实时动态监督和自动预警,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六是建立全省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强化交易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和综合执法,重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交易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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