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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团体标准《公益拍卖规程》征求意见的函

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文件

拍标委[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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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团体标准《公益拍卖规程》征求意见的函

    根据《关于发布<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拍协[2016]32号)文件的要求,现对拍卖行业首个团体标准项目《公益拍卖规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广泛征求业内外意见,请于201791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联系人: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赵晶

联系电话:010-683911388016

电子邮箱:zhaojing@caa123.org.cn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一号1120100834

                                                                                             二Ο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公益拍卖规程
 


1范围

本标准确定了公益拍卖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公益拍卖的主要程序与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公益拍卖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B/T 10641 拍卖术语

SB/T 10538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SB/T 10692 拍卖师操作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SB/T 1064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益拍卖(Public auction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实现公益目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依法将特定物品、财产权利或服务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交易活动。

3.2 公益拍卖活动当事人(Parties to public auction activities

参与公益拍卖活动的委托人、承办人、竞买人、买受人

3.3 拍卖师(Auctioneer

依法取得国家注册拍卖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4 委托人(selker

委托拍卖财产、财产权利或公益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5 承办人(Undertaker

受委托人的委托组织或自行组织公益拍卖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3.6竞买人(Bidder

取得竞买公益拍卖活动标的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7 买受人(Buyer

在公益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8 拍卖标的(lot

    通过拍卖方式变现的慈善财产、财产权利或者公益服务。

3.9 拍卖规则(Auction rules

在公益拍卖中各方参与者应当共同遵守的相关活动规则。

3.10 委托拍卖合同(auction  listingAgreement

委托人与公益拍卖承办人签订的确立委托拍卖关系的协议。

3.11 成交确认书(purchaseConfirmation

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和委托人、或买受人和承办人签署的对拍卖成交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凭证。

4 基本原则

4.1公益拍卖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4.2 公益拍卖应遵循拍卖成本必要原则和标的变现最大化原则。

5 公益拍卖标的征集与委托

5.1 标的征集

5.1.1 公益组织开展公开征集公益拍卖标的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5.1.2 公益组织通过互联网征集公益拍卖标的的,应提前发布发布征集信息。

5.1.3 开展公开征集公益拍卖标的活动,应制定征集方案。征集方案包括征集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财物用途、征集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5.1.4 开展公开征集活动,应在征集活动现场或者征集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征集组织名称、资格证书、活动方案、联系方式、信息查询方法等。

5.1.5 捐赠人捐赠的财物应当是其享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5.2 委托拍卖

5.2.1 公益组织、其他法人、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组织公益拍卖。

5.2.2 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组织公益拍卖活动的,该拍卖企业为公益拍卖活动承办人,委托人应与承办人签订书面的委托拍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拍卖前承办人的准备工作

6.1 承办主体

公益拍卖活动可以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公益组织、或其他开展公益活动的法人、社会组织或个人来具体组织实施。

6.2 核实标的信息

承办人在拍卖前应当对拍卖标的信息进行核实,具体核实内容包括:标的来源的合法性和标的的瑕疵,并对标的状况进行如实记录。

6.3 妥善保管标的

承办人对拍卖标的物应当进行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标的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4 聘请拍卖师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组织公益拍卖活动,应当指定拍卖师了解和熟悉拍卖标的并参与拍卖策划;非拍卖企业组织的公益拍卖活动,承办人宜聘请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可以视情况聘请一名或多名国家注册拍卖师。并为拍卖师提供了解和熟悉拍卖标的的条件,允许拍卖师参与拍卖策划。

6.5 开展拍卖策划

承办人应在拍卖前做好拍卖策划,保证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

6.6发布拍卖公告

公益拍卖可以在大众媒介上发布拍卖公告,公告时间的长短依据拍卖的具体情况确定。

6.7 制作拍卖图录或标的说明书

公益拍卖可以根据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制作拍卖图录或标的说明书。

6.8 发放竞买号牌

为了保证拍卖顺利进行,公益拍卖可以在拍卖前开展竞买人登记,以便确认竞买人的身份;无论是否进行竞买人登记,拍卖前均应向参加公益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发放竞买号牌。

7 拍卖师的准备工作

7.1 拍卖师宜参与拍卖会前的各项策划工作,确定拍卖方案。

7.2 拍卖师应熟悉拍卖标的,核对拍卖资料。必要时,拍卖师应对拍卖标的进行现场查验或勘验,了解标的状况、瑕疵等注意事项。

7.3 拍卖师应查看承办人的资质,查看拍卖标的是否符合公益拍卖标的的条件。

7.4 拍卖师主持前,应备妥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记录原件和拍卖槌等必备用品。

8 公益拍卖平台

8.1 公益拍卖可以依托提供公益拍卖网络服务的平台开展。

8.2 公益拍卖宜优先选择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的网络平台,且有提供专门公益拍卖服务的网络服务商。

8.3 公益拍卖平台网络服务提供应具备保障拍卖活动安全、便捷、有序进行的信息系统、硬件设备、资金及人员等基本条件。

8.4 公益拍卖平台运营应确保拍卖平台的安全,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和安全管理体系。

8.5公益拍卖平台应为公益拍卖设置首页入口和专用频道并通过该频道向社会公众真实、准确、完整展示公益拍卖的各类信息。

8.6 公益拍卖平台应具备实时在线核验参与拍卖活动的竞买人身份信息功能,确保竞买人可自主完成报名和随机生成竞买代码、密码。

8.7 公益拍卖平台应具备通过互联网进行电子竞价的功能和自动化统计功能,确保公益拍卖组织者随时发布、管理、统计和监督拍卖活动,对拍卖形成的全部数据进行加密保护,确保安全。

8.8 公益拍卖平台还应具有大数据实时计算分析、精准投放与推介能力,确保拍卖信息及时推送潜在竞买人,扩大参与竞买人数量,以便提高成交率,实现拍卖效益最大化。

8.9 公益拍卖平台不得在后台设置监控竞买人信息和操控、干预竞价程序的功能。

9 拍卖会的实施

9.1 拍卖会宜由国家注册拍卖师单独主持或由国家注册拍卖师协助拍卖主持人主持。

9.2 拍卖师或其他拍卖主持人应当首先宣布拍卖规则与注意事项。

9.3 公益拍卖可以采用有保留价拍卖模式,也可以采用无保留价拍卖模式。

9.4 拍卖师或拍卖主持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拍卖方式和竞价阶梯。

9.5 为保证拍卖顺利进行,正式拍卖前,可以安排“示范拍卖”,让竞买人明确拍卖规则。

9.6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确认后成交。拍卖成交原则上应采取三声报价,拍卖如不采取三声报价,拍卖师或拍卖主持人应在拍卖前向竞买人予以说明。

9.7拍卖成交后,委托拍卖的,买受人应与公益拍卖委托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组织拍卖的,买受人应与公益拍卖承办人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可以采用公益证书或慈善证书形式,但具有与《拍卖成交确认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10 拍卖费用

10.1公益机构或个人自行组织实施公益拍卖的,可以将拍卖活动的必要开支列入公益活动的支出。

10.2公益机构或个人自行组织实施公益拍卖的,应当向聘请的拍卖师或拍卖主持人支付事先约定的劳动报酬,并将该报酬列入拍卖活动的必要开支;拍卖师或拍卖主持人事先声明义务主持的除外。

10.3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组织公益拍卖活动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企业支付拍卖佣金,拍卖佣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由委托拍卖合同约定。拍卖公司事先声明义务组织的除外。

10.4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组织公益拍卖活动的,可以按事先的约定向委托方和买受方双方各收拍卖佣金或服务费用,可以按约定只想委托方或买受方单方收取拍卖佣金或服务费用。

11 结算与善款移交

11.1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支付成交价款。

11.2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或承办人应当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拍卖标的。

12 公益拍卖活动备案

公益拍卖活动依法需要履行备案手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

13 公益拍卖档案

公益组织或拍卖承办人应当妥善保管拍卖活动的文件、文书和资料,保留期限自成交拍卖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

14 拍卖涉及的税费

14.1按照慈善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应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税收手续。

14.2依法不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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