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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拍卖师自律公约


安徽省拍卖师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拍卖协会拍卖师专业委员会

2020年8月5日

  为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师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拍卖师职业身份有关的全部行为,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拍卖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拍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拍卖师在执业活动中,自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拍卖师应当维护自身的职业信誉和拍卖行业的信誉,增进社会对拍卖行业的了解和尊重。

第四条  拍卖师应当勤勉敬业,钻研业务,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

第五条  拍卖师应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执业行为,引导诚信自律,扩大职业机会,提高社会地位,促进拍卖师与拍卖事业共同成长。

第六条  拍卖师应积极向相关部门建言献策,转变观念,提高拍卖师队伍诚信素质,创新机制,扩展拍卖师职业发展机会,保障拍卖师依法执业,维护拍卖师合法权益。

第七条  拍卖师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维护团结,取长补短,互助共进。禁止采用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恶意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拍卖师、拍卖企业的信誉。

第八条  拍卖师在拍卖企业工作中,应当发挥特长,勤勉尽责。

第九条  拍卖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秘密。

第十条 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时,应当衣着整洁、语言规范。

第十一条  拍卖师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拍卖师应当遵守行规行约,积极参加行业活动。

第十三条  拍卖师在境外主持拍卖会时,应当遵守当地法律相关规定,维护中国拍卖师的良好形象。

第十四条  拍卖师不得主持拍卖法律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不得主持超出拍卖企业经营范围的拍卖活动;不得为非拍卖企业主持经营性拍卖活动。

第十五条  拍卖师不得授权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  拍卖师在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以下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对拍卖标的作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对拍卖结果产生不合理预期。

(二)故意隐瞒拍卖标的瑕疵;

(三)无人应价或末达到底价时落槌成交;

(四)对未经公开拍卖程序的标的,虚造拍卖手续确认成交;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七条  拍卖师主持拍卖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二)拍卖自已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三)配合、参与或主持以假乱真(标的物)的拍卖;

(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法律、行业规则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八条  拍卖师不得与竞买人之间有下列行为:

(一)私下约定成交价;

(二)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三)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十九条  拍卖师不得接受拍卖当事人的贿赂。

第二十条  拍卖师应当配合拍卖行业协会对拍卖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拍卖师违反本公约禁止性规定情节较轻的,实行与拍卖师违规戒勉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拍卖师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其行为对行业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拍卖师专委会将向行政主管部门、省拍协或中拍协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征求全省拍卖师意见,拍卖师专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试行。

注:请广大拍卖师提出宝贵修改意见,用文字反馈秘书处。邮箱:

46407645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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