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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5〕2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决定》),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已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管理,为使相关工作平稳过渡、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审批对接工作

自《决定》公布施行之日起,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职能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我局不再受理相关审批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应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做好文物拍卖许可对接工作,认真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标准,积极协调工商、商务等相关部门,确保《文物拍卖许可证》审批、年审、变更、注销等工作正常开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二、实行事后备案制

为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国家对文物拍卖市场的宏观管理与政务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应于开展《文物拍卖许可证》审批、年审、变更、注销等工作后3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我局备案,以便我局通过政府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告。

三、完善监管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专门机构、人员负责本辖区文物拍卖企业审批和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商务、工商、公安、海关、文化执法等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同时,认真研究审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监管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行政职能变更情况,做好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办理程序的解释说明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