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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院召开全省司法拍卖工作座谈会
 
 
  

湖北省高院召开全省司法拍卖工作座谈会

7月6日上午,省高院召开全省司法拍卖工作座谈会。武汉、黄石、黄冈、咸宁、江汉、恩施中院及海事法院负责人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光谷产权交易所、省拍协负责人参会。省高院司法鉴定处张俊芳处长主持会议,省高院副院长李群星到会并作重要讲话。

会议就如何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法【2015】384号)文件精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拍卖和变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鄂高法【2012】292号)文件相关条款的修改完善等议题进行了座谈。

与会者认真学习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拍卖和变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鄂高法【2012】292号)提出了修改意见,集中大家的发言,主要有以下观点:

1、要按照最高院的意见,重新选择符合条件的网络平台;

2、要按照最高院意见,原则上将司法拍卖事务直接委托给符合要求的拍卖机构,网络平台只负责发布公告和网上交易;

3、在司法鉴定机构人员少、工作量大的情况下,采取何种方式做好司法委托拍卖业务。

4、讨论司法业务上淘宝的利弊问题。

会上,应省高院邀请,省拍协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石品才做了发言。他首先充分肯定了省高院司法鉴定处近年来在司法委托拍卖方面所作的大量工作。他说,省拍协有幸参加今天的会议,我们作为拍卖行业,追求的是司法拍卖业务的成交率、在座的司法部门追求的是安全的结案率、各个网络平台追求的是上网率和点击率。咱们虽然追求不同,但目标一致,殊路同归,都是为了把全省司法拍卖业务做好。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法【2015】384号)文件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文件,结合“互联网+”提出了要全面实行网上拍卖。又结合当前网络遇到很多社会诟病,按照习大大所指出的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要求,提出了要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同时,最高院的这个文件也是一个十分接地气的文件。虽然文件不长,但是规定的很具体,也很便于操作。既规定了司法拍卖应全面推进网上拍卖方式,又规定了人民法院要选择具有条件的网络平台;既规定了网上拍卖,又规定了不宜网上拍卖的可采取现场拍卖;既规定了司法拍卖应委托符合要求的拍卖机构进行,又规定了选择拍卖机构要采取公开随机方式;既规定了司法业务采取委托拍卖方式,又规定了不适宜委托拍卖的诉讼资产可由法院自主拍卖;既规定了自主拍卖的司法成本由法院承担,又规定了委托拍卖后的司法成本由买受人以佣金方式承担。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院的这个文件,我认为必须对已经完成历史使命的省高院(鄂商法【2012】292号文件)作出修改。据此,我提出以下建议:

1、在选择网络交易平台时,应坚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的规定进行,要选择整合合格了的、不乱收费的交易平台。63号整合方案的核心是整合平台、整合资源、整顿乱收费的规则。

2、在司法部门以随机方式选择专业拍卖机构时,要充分考虑行业协会的意见,因为只有行业协会对拍卖企业的情况最熟悉,最了解。省拍协成立十五年来,每年都开展了拍卖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工作,这个办法受到上海、广西、辽宁、黑龙江、山西、湖南、贵州等省的广泛关注和一致好评,他们纷纷到我省参观借鉴。近几年,省高院也基本上是采用了省拍协信用企业的评估名单,这个办法要继续坚持。

3、建议司法业务直接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减少中间环节,达到让专业机构做专业事情的目的。

4、建议司法业务拍卖的评估借鉴广东和山东的评估办法。广东的司法拍卖评估是采取先评估再拍卖,拍卖成交后才付评估费。山东的办法是为防止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将司法评估收费与资产处置结果相关联。评估机构在评估前先收取评估成本费用,拍卖成交的,从成交价款中优先支付评估费。拍卖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计算收取评估费;拍卖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以成交价计算收取评估费。拍卖未成交、以物抵债、终止拍卖或撤销拍卖的,除已收取的评估成本费用外不再另行付费。

5、针对淘宝的情况,我们认为司法拍卖业务不能上淘宝,理由有五点:

一是从理论和法律意义上讲,拍卖有司法拍卖、公物拍卖、任意拍卖三种。司法拍卖业务不同于公物拍卖和任意拍卖,它是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拍卖。根据最高院法释(2011)21号和(2012)30号司法解释规定和这次最高院(法【2015】384号文规定),委托参加司法委托拍卖活动的,必须由具有拍卖机构资质等级的拍卖企业来实施,而淘宝网仅是一个公共交易平台,不具有拍卖资质;

二是拍卖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拍卖的东西大多是价值数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上亿元的拍品,拍卖前要经过评估、标的勘察、瑕疵情况了解、发布公告、招商策划等一些列工作,不可能象淘宝网那样,有买家采取“点击”“确定”而完成得了的。因为淘宝网只是一个受众面较广的大众媒体平台而已,适合于购买价值较低物品的群体。同时,司法拍卖的大部分拍品大多是“非标准化”的东西,这也是不同于淘宝网上拍的标准化的产品;另外,如果由法院直接委托淘宝网,那么法院就成了事实上的司法委托人,法官不光要办案,还要从事目前拍卖人所做的的一切工作,并还要为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非但没建“防火墙”,反而让法官直接跳入“火海”了。

三是虽然表面上淘宝网不收取佣金,但却加大了法院和法官的责任与工作量,浪费了可贵的司法资源,是一种“支付转移”。

四是从实际效果来看,如最先兴起的浙江省各级司法拍卖上淘宝的情况并不理想,观网看热闹的多、成交率低、流拍的多。我省情况也不乐观,据长江日报记者调查,武汉部分基层法院,司法拍卖上淘宝有百场,竞买成功的仅15场,这还不包括拍卖“中止”和“撤回”的情况,这极不利于司法案件的结案。

五是淘宝网的成交方式与拍卖的成交方式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九条“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也就是说,在最高应价时拍卖师会给其他竞买人三次机会而落槌成交;而淘宝网上并没有这一成交方式,他是采取倒计时的方式成交,从公开、公平、公正的方面来讲,竞买人在淘宝网上完全可以在倒计时的最后几秒“点击”,而对其他竞买人是不公平的,同时也有“暗箱炒”的嫌疑,所以淘宝的成交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这一条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条,最后追责打官司的还是我们的法官。

省高院李群星副院长在总结时提出:刚才听了各法院的发言,也听了拍卖协会石会长很好的建议,我讲以下几点:一是怎样认识网上拍卖,我觉得是要把握两个字:拍卖。不管是采取什么方式,关键是都要拍卖。二是网上拍卖的目的是什么,关键是要管用、有效。要做到“两升两降”:即成交率上升、溢价率上升、流标下降、司法成本下降。既要方便群众,又要为解决执行难作贡献。三是怎样加强规范和完善呢?两个字:依法,依什么法呢?就是《拍卖法》。要杜绝一切暗箱操作,推进阳光拍卖。这些年,省院也好、黄冈等地也好,法院出过一些问题。所以我们要围绕这两个字去改进,去完善,要听取方方面面的建议和意见,修改好我们原来的司法委托拍卖规定。

座谈会结束时,张俊芳处长专门找到石会长说,因刚才参会单位较多,我还没来得及说声感谢。非常感谢省拍协和石会长多年来对省高院司法拍卖工作的支持,希望我们一如既往,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全省的司法拍卖工作。石会长代表拍协表示感谢,同时详细介绍了山东省高院关于直接委托拍卖机构及拍后支付评估费的经验和办法。(原载中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