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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加强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简称:协会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我国拍卖行业科学发展,逐步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套衔接的中国拍卖行业团体标准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会标准,是指在尚未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能满足拍卖行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制修订定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化管理各项规定,开展协会标准的各项工作。

(二)创新驱动。鼓励将拍卖领域创新成果及时纳入协会标准体系,促进创新成果服务于行业发展,提升拍卖企业市场公信力、竞争力和服务能力。

(三)市场主导。以市场需求为引导,制定市场急需的协会标准,充分发挥拍卖企业自主制定、自由选择、自愿采用标准化主体作用。

(四)突出重点。优先制定符合拍卖行业发展方向,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满足行业需求的标准。

(五)制用并重。统筹协会标准与现有标准体系,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新型标准体系,积极推动标准的实施应用。

第四条 协会负责协会标准的立项、批准发布及推动实施等宏观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协会标准的制修订、审查、评估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协会标准编号由如下组成:T/协会代号、标准顺序号、年代号组成。即:T/CAAXXXX-XXXX

第二章 协会标准制修订

第七条 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应依照如下程序: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必要时可采用快速程序,快速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 立项

(一)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可根据实际需求向协会提出协会标准的立项申请,并填写立项申请表(附件1)

(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拟立项协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

(三)通过论证后的项目,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站(http//www.caa123.org.cn)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或经协调后发文正式立项。

第九条  起草

(一)协会标准立项后,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工作组组建方案,拟定协会标准制修订具体工作计划,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采用开放式原则组建,体现广泛的代表性。

(二)报送的工作组组建方案、拟定协会标准制修订具体工作计划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确认后,项目负责单位牵头启动标准起草工作。

(三)协会标准起草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有相应的实验验证。

(四)协会标准起草应按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等基础标准的规则和要求编写。

(五)协会标准中涉及专有技术和专利的,依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征求意见

(一)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编写协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材料,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确认后,面向拍卖行业以信函或者网上公示的方式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个工作日。

(二)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在分析研究后做出处理,不接受的应说明理由。

(四)工作组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形成协会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有关材料,提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审查

(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对协会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方式采用会议或函审审查的方式。

(二)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会议审查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方为通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四分之三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三)会议审查,应编写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审查委员名单及专家签字、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函审要有函审情况说明和函审结论。

(四)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工作组应对送审稿及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修改,经确认后,重新上报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报请协会撤消该协会标准项目。

第三章 协会标准批准发布

第十二条 批准前审核。审查通过的协会标准送审稿,由项目牵头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形成协会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报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其进行合规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的,退回项目牵头单位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 合规审查合格的,报送协会,由协会审查批准后,编号后在协会官方网站上发布。

第十四条 制修订协会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协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四章 协会标准复审工作

第十五条 协会标准实施后,根据需要应对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并进行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第十六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协会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

(二)需要修改的协会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有关规定。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协会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协会标准的编号。

第十七条 复审结果在协会网站发布公告。

第五章 协会标准实施应用

第十八条 协会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鼓励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积极采用。

第十九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求,及时组织标准的宣讲,并通过试点、示范、达标等多种形式积极推动标准的实施应用。

第二十条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不定期对协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及分析评估。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协会标准实施中的情况及问题,直接反馈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协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协会标准予以废止。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开展国内国际相应标准化组织沟通交流,促进协会标准工作的科学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协会标准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归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所有。

第二十五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对由于使用协会标准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不担任何责任或相关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表

   

项目

名称

 

被修订

标准号

 

申请

单位

 

联系人

 

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手机

 

Email

 

项目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国内外情况及创新简要说明:

工作进度计划:

经费情况:

申请

单位

(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主管

单位

(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注:如本表空间不够,可另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