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月26日 星期一 合肥 20°c 多云
浙江司法网拍“零佣金”背后低成交价引关注

浙江司法网拍“零佣金”背后低成交价引关注

 

    浙江省高院推行的“淘宝司法网拍”自去年年中推行以来,因其“法院直接开网店,免除买受人佣金”的特点,普通网民支持者多。今年以来,网拍标的不断增多,单个标的价值不断攀高,已成为司法执行领域的热点。

法学界、拍卖业界对“淘宝司法网拍” 则多有不同意见。固然,在佣金这一点上,“淘宝司法网拍”是给买受人带来了实惠。然而,在司法执行中免除买受人的佣金,是否就可以真正保护案件执行人利益、维护司法公正了呢?从有关公开的资料中,细心的笔者却发现了一些端倪。

网拍标的成交价往往低于拍卖企业同类标的成交价

以当时创浙江省司法网拍单个标的价值最高的海宁市破产企业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为例。淘宝网上的数据显示,该标的位于海宁市区中心区域,属二级工业用地,含有证国有出让工业土地面积117669平米、厂房等建筑物(有证面积62314平米;无证面积300平米)以及构筑物与设备、设施等财产,起拍价1.55亿元。2013年3月29日拍卖,共有2位竞买人参加,经过5轮竞价,最终成交价1.59亿元,仅比1.5867亿元的评估价增值0.21%。建筑物及设施设备价值忽略不计,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为每平米1351.25元。

同样是海宁市内的司法执行标的,2013年2月1日,拍卖企业拍卖涉诉的海宁市许村镇塘南路某厂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及部分设备。该标的含有证国有出让工业用地7335平米、建筑物约1.2万平米(无证),标的坐落于海宁郊区,土地等级比淘宝司法网拍标的低,属四级工业用地,起拍价1600万元。共有7位竞买人参拍,经过33轮竞价,最终成交价为1900万元,比评估价增值19.38%。无证房产及设备价值忽略不计,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为每平米2604.55元。

绍兴的一个事例也曾引起强烈反响。2013年10月15日,淘宝网拍卖绍兴银行3200万股股权,10060万元起拍,两人参加竞买,12轮竞价,成交价为10600万元,增值5.36%,折合每股价格为3.31元。在更早之前的2009年7月2日,绍兴市商业银行(绍兴银行的前身)的3600万股股权也曾被司法执行拍卖,9756万元起拍,8位竞买人参加,经过100多轮的竞价,成交价为16000万元,增值64%,折合每股价格为4.44元。在绍兴银行筹备上市以及这几年国内CPI上升导致人民币购买力下降的背景下,每股价格反而走低,着实是怪事一件。

又比如:11月15日,淘宝上拍卖杭州市上城区金色海岸住宅区5-2-1202室房产,证载建筑面积230.63平方米,两人报名,五轮竞价,成交价800万元,折合单价每平米约3.47万元。而在不久前的9月26日,同一小区的3-2-1502室房产因为被执行也进行了拍卖。该房产证载建筑面积230.44平米,成交价920万元,折合单价每平米约3.99万元。在标的条件如此接近的情况下,两个标的每平米单价相差5200元。对此,不知案件当事人作何想法?

同样的事例也曾发生在宁波。同一小区同一幢楼上下楼的房子,淘宝司法网拍的301室成交价为180万元,而委托拍卖企业的201室成交价为250万元,价差竟超过三分之一!

依照浙江省高院的说法,淘宝司法网拍通过免除买受人佣金,可以提高成交率和成交价,保护案件执行人利益。但从上述案例中,笔者并未看到成交价相比委托拍卖企业有何优势,倒是大不如拍卖企业。在这些案子中,案件执行人的利益明显被损害了。

买受人“零佣金”的后面是增加了法院的人力财力支出

诸多公开新闻报道显示,浙江省高院司法网拍采取“零佣金”,并在省内法院系统大力推行,要求执行部门大力参与网拍相关工作,对于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则从法院办公办案经费中列支。

从司法执行角度来看,这显然增加了财政支出。据悉,一些法院为了应对“淘宝司法网拍”的额外工作,已经纷纷增加人手,法院的办案经费(财政预算)相应增加。本不宽裕的司法行政资源更趋紧张。此外,淘宝网则会获得保证金沉淀带来的可观利息收入和流量增加带来的广告收益。从任何一方面来说,淘宝网并未给法院和社会提供免费的午餐。

从司法公正角度来说,淘宝司法拍卖中,买受人获得了免除佣金的好处,原本应由其承担的佣金费用变成了由纳税人共同负担的财政支出。笔者认为,这样做有失社会的公平公正。

“淘宝司法网拍”又回到了法院自行组织拍卖的“原点”

回溯司法拍卖的历程,笔者发现了一个不解的事实:现行司法委托拍卖制度是由原法院自行组织拍卖模式改革而来,为何现在又要回复到法院自行组织拍卖的老路上去,这究竟是怎么了?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定人民法院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来处置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首次确立了法院的强制拍卖权。直到90年代末,我国涉诉资产均由法院自行拍卖变卖。

由于法院自行拍卖变卖存在诸多弊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于1998年6月11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确立并明确了委托拍卖原则,一直维持至今。

最高院建立司法委托拍卖制度,规定法院涉诉资产应通过第三方拍卖机构来进行公开拍卖,就是为了推进司法廉政工作,促进司法结案,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法院在司法拍卖程序中的角色应该是择优选用并随机确定委托拍卖机构,对司法拍卖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保障。可以这么看,“淘宝司法网拍”借助了网络的外衣,看似节省了拍卖佣金,但却是以增加法院的办案经费和行政成本为代价的,淘宝网还能一家获利。从制度设计上,“淘宝司法网拍”和当初法院自行组织拍卖并无区别,其实是回到了法院自行组织拍卖的“原点”。

 关于淘宝司法网拍,普通网民和法学界、拍卖业界出发点不同,认识也不同,争议还会继续。笔者不敢自诩为专业人士,但笔者希望我国的司法执行工作能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基础上,在保证广泛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