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文件
中拍协[2017]5号
关于成立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委员会、评估工作办公室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各拍卖企业:
根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暨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决议和《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拍协[2016]55号)有关规定,为全面指导和组织做好全国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经协会领导批准,已成立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名单见附件1),并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了评委会下设的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
2017年2月24日在北京召开了评委会成立大会暨2017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委员会工作规章》(见附件2)、《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程序与规则》(见附件3)和《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复评实施办法》(见附件4)等重要文件,现予以公布。请你们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文件有关精神,依照有关规定做好企业评估各项工作。
附件:
1、《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委员会组成名单》;
2、《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委员会工作规章》;
3、《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程序与规则》;
4、《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复评实施办法》。
二Ο一七年三月六日
附件1:
“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序号 |
姓 名 |
单位及职务 |
评委会职务 |
备注 |
1 |
余 平 |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长 |
主任 |
会领导 |
2 |
徐勉之 |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会长 |
委员 |
会领导 |
3 |
雷 敏 |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会长 |
委员 |
会领导 |
4 |
黄小坚 |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会长 |
委员 |
会领导 |
5 |
苗华甫 |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会长 |
委员 |
会领导 |
6 |
王中明 |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会长 |
委员 |
会领导 |
7 |
王雁南 |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会长 |
委员 |
会领导 |
8 |
李 伟 |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会长 |
委员 |
会领导 |
9 |
张 力 |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会长 |
委员 |
会领导 |
10 |
法勇生 |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会长 |
委员 |
会领导 |
11 |
祁志峰 |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会长 |
委员 |
会领导 |
12 |
陈志坤 |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会长 |
委员 |
会领导 |
13 |
韩 涛 |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会长 |
委员 |
会领导 |
14 |
刘耀华 |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会长 |
委员 |
会领导 |
15 |
李卫东 |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秘书长 |
副主任 |
会领导 |
16 |
邱宝昌 |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 |
委员 |
法律专家 |
17 |
王 焱 |
北京大泽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主任 |
委员 |
财税专家 |
18 |
刘霜秋 |
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 |
副主任 |
标准化专家 |
19 |
郝渊晓 |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
委员 |
拍卖业务专家 |
20 |
杨宝京 |
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 |
委员 |
相关领域专家 |
21 |
李 蕊 |
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
委员 |
相关领域专家 |
22 |
王卫真 |
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
委员 |
相关领域专家 |
23 |
李金科 |
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
委员 |
相关领域专家 |
24 |
金瑞国 |
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
委员 |
相关领域专家 |
25 |
王郁峰 |
北京花乡拍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委员 |
机动车企业代表 |
26 |
刘绪林 |
北京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委员 |
资产类企业代表 |
27 |
刘志坚 |
辽宁省拍卖行有限公司总经理 |
委员 |
综合类企业代表 |
附件2:
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委会员会工作规章
一、根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章程》和《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拍协[2016]55号)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章。
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委会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宗旨是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全国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推动拍卖企业管理和经营水平不断提高,促进拍卖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评委会依据《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标准《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GB/T 27968-2011)组织开展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对拍卖企业资产、经营、管理、服务、人员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四、评委会工作任务
(一)制定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流程、评估工作申报及审核工作办法、现场核查工作办法、举报及申诉受理工作办法等与拍卖企业评估相关的工作办法。
(二)确定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申报、初审、复审、现场核查、公示、受理申诉、公告等各阶段工作任务及有关评估结果。
(三)决定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的有关参与机构。
(四)确定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中的各项收费标准。
(五)确定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五、评委会的组成人数为单数且原则上不超过30人,组成人员包括:
(一)中拍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协会领导;
(二)各专业领域优秀企业和标准化达标企业代表;
(三)拍卖、法律、财税、标准化及与拍卖相关的各领域专家代表。
六、评委会委员条件
具有较高的拍卖专业理论水平,现从事与拍卖行业相关的工作,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熟悉和热心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能积极参与评委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七、评委会委员经中拍协秘书处推荐,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由会领导决定聘任,聘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八、委员工作要求
(一)按时参加评委会工作,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请假。
(二)公正、客观地参与评估相关工作,正确行使相关权利,如参与的工作与委员个人或所在企业利益相关时,应予主动回避。
(三)对所接触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四)评委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委员两次无故缺席者,或经常不能参加评委会活动及因工作调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或违反上述(二)、(三)、(四)工作要求者,予以解聘。
九、评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评委会主任由协会会长担任。评委会副主任由主任推荐,评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主任或者主任授权委托的副主任主持评委会全体会议,负责评估工作相关文件的审批签署。评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负责处理评估工作中的重大、突发事项。
十、评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对重大事项表决时,出席人数一半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评委会全体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包括函件、电子邮件、电话、视频等)形式召开。
十一、评委会下设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负责各项评估具体工作。
十二、评估办设评估工作联络员若干名,经中拍协和各省(区、市)拍卖行业协会推荐后,由评委会聘用,聘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十三、评委会和评估办的工作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原则上由评估工作的收费来负担;评估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应向评委会全体会议报告。
十四、本规章未尽事宜,按《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本规章由评委会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章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3:
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程序与规则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GB/T 27968-2011)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拍协)发布的《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为保证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制定本工作程序与规则。
二、等级评估工作按照“自检—申报—条件审核—资料申报—资料审核—现场核查—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开展。
(一)自检:申报企业对照国家标准《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中的具体指标和要求进行自检,预先准备申报相关的信息、数据及证明材料。
(二)申报:企业登录中拍协官方网站(www.caa123.org.cn)“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申报系统”在线申报企业基本信息。
(三)条件审核:评估办组织审核员对企业申报材料按照《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GB/T 27968-2011)中3.1.2规定的参评条件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参评条件的,应于系统内驳回并向参评企业反馈原因。
(四)资料申报:满足参评条件的拍卖企业,可在缴纳申报费用后,进一步填报企业基本信息、经营信息及数据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
(五)资料审核:评估办组织审核员按照国家标准《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的指标体系,审核企业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出具审核意见,并对企业等级进行评分。评估办联络员应对资料审核意见和等级评分结果予以复审。
评估办将审核和等级评分结果提交评委会审议,并审议确定现场核查企业的名单。
(六)现场核查
评估办组织审核员进入企业经营场所,对照企业拍卖档案和财务资料实地逐一查验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编制现场核查报告。
被核查企业须缴纳现场核查费用。
(七)评审
评估办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对企业给予评分,并将被现场核查企业的情况及等级评分提交评委会审议,根据评委会审议结果确定企业的初步评估等级。
(八)公示
评估办将初步评估等级结果在中拍协官方网站(www.caa123.org.cn)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日。
评估办对公示期间的举报或者情况反映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报评委会确定企业的评估等级。
(九)公告
评估委在中拍协官方网站(www.caa123.org.cn)上发布评估结果公告,并发放由评委会统一制作的拍卖企业评估等级证书。
三、等级评估工作建立社会投诉机制,对具有评估等级拍卖企业实行社会监督。
凡经核实达不到相应等级或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评委会将取消其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四、中拍协会领导及相关部门(包括商务部、国资委、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人员组成督导组,负责督导评估工作全过程是否依照标准和办法合规进行,监督评估工作人员是否有渎职或者滥用职权问题,接受并处理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相关投诉。
五、本规章解释权属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委员会。
六、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4:
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复评实施办法
一、依据《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拍协[2016]5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对A级(含)以上拍卖企业评估等级复评工作规定了工作程序和规则。
三、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的复评是指对已获得的企业等级,在证书有效期满前,进行的保级评定。
四、复评应自上次获得评估等级证书时间起计,每2年进行一次。复评应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半年前提出书面申请。
五、企业应提交《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复评申请》(以下简称《复评信息表》)及有关材料申请复评。
六、复评应按照各等级级别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审。
七、抽查复审的企业名单由评估办依据企业等级动态管理情况提出,交评委会确定。
八、进入抽查复审名单的拍卖企业,应在接到抽查复审通知一个月内报送有关材料。
九、抽查复审工作采取审核拍卖企业报送的经营数据和资料附件的办法进行,仍依据国家标准《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GB/T 27968-2011)的相关指标。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入现场核查程序:
(一)在商务部“全国拍卖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上不能查寻到企业相关信息和经营数据的;
(二)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评委会认为有必要现场核查的。
十一、被抽查复审企业须现场核查时,依据《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程序与规则》相关内容及要求进行。
十二、拍卖企业通过复评维持评估等级后,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委员会予以公示、公告。
十三、拍卖企业因故不能进行复评的,可以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委员会同意延期申请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十四、进入复评名单的拍卖企业,逾期未提交材料或未书面申请延期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企业评估等级。
十五、本实施办法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试行。
附件: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复评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