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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淘宝网司法委托拍卖的异议
 

关于淘宝网司法委托拍卖的异议

             省商务厅流通发展处 孔 泰

拍卖是人类历史上非常古老的一种交易方式。最早的拍卖行为,见诸于文字记载的是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在其所著的《历史》一书中对古巴比伦(公元前1894--709年)拍卖新娘的一段描述。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拍卖这种古老的交易方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20127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淘宝网合作开通了“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借助淘宝网对涉诉资产进行“拍卖”。根据淘宝网最新公告显示,全国已有7个省份195家法院入驻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当然,借助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推进司法拍卖的社会化和市场化,降低交易成本,强化公平竞争机制,防止“暗箱操作”,实现阳光拍卖,无疑是新形势下推动拍卖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通过网络平台,将拍卖这种古老的交易形式与电子信息网络这一新技术简单相加,我觉得既不合法,也不可行。主要原因如下:

一、主体涉嫌非法

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从该条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一是《民事诉讼法》明确了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的强制拍卖权和拍卖优先原则;二是既然浙江省高院等多家法院与淘宝网合作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显然就不属于人民法院变卖范畴,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拍卖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拍卖的特别规定和司法解释。而根据《拍卖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201230号),第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司法委托评估、拍卖财产的价值和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参加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活动机构的资质等级范围”和第二条规定“拍卖机构的资质等级,指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根据《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评定的拍卖机构资质等级”。以上规定说明,一是司法委托拍卖必须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拍卖企业是由省级商务部门按照《拍卖法》,对申请设立拍卖企业进行审查,经过行政许可批准后才能设立并获得拍卖资格;二是拍卖企业要有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认定的资质等级。而淘宝网不是拍卖企业,既没有拍卖资格,也没有中国拍卖协会评定的资质等级。因此,司法委托淘宝网进行拍卖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与司法委托拍卖改革的精神相悖。

二、监督主体缺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而据淘宝司法拍卖项目相关负责人(沈城)介绍,在司法网络拍卖中,淘宝网充当的角色只是一个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法院自始至终都是自行拍卖的主体,淘宝网没有作为拍卖主体开展拍卖业务。如果承认了人民法院是拍卖的主体,那么人民法院既是拍卖人,又是司法拍卖的监管者,自己监督自己势必产生权力寻租的空间。法谚有云“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在网络平台进行司法拍卖活动,人民法院直接参与其中,容易造成公权力膨胀,更容易产生腐败和暗箱操作。另外,《拍卖法》对拍卖人的行为规范作了一系列的监督规定,比如拍卖主体在拍卖前后需到工商部门报备,而如果承认人民法院拍卖主体地位,难道要工商部门去监督人民法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而在淘宝司法网络拍卖模式中,拍卖保证金交给淘宝公司,由此,作为一个公司的淘宝享有了公共监管的权力,司法拍卖的专款进入了企业自有账户,万一淘宝公司宣告破产或者出现其他问题,竞买人的经济损失就无法得到赔偿。

三、服务措施缺失

在拍卖领域,淘宝公司提供的司法网络竞拍,只是传统拍卖中的一个技术环节,而不能提供有效的拍卖技术支持与服务。首先,《拍卖法》规定,在我国的拍卖活动都要在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截至目前,新闻出版总署未给国内任何一家网站新闻发布权,也就是说,网络公告是无法律效力的,淘宝公司不能在淘宝网发布拍卖公告,而必须在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其次,人民法院涉诉资产拍卖项目中的房产、车辆、设备等多为地域化拍卖标的,需要各个项目所在地方上的工作人员进行项目调查、现场接待客户、介绍咨询、展示陪同,以及售后过户等服务的配合,提供涉诉资产存放场地,而淘宝网只负责提供标的图片,不提供线下服务,实地查看标的则需要联系人民法院,把拍卖服务所需要的人力成本直接转嫁给法院,而由此导致法院人力预算的增加,占用的是公共资源。据媒体报道,拍卖公告上线后,到宁波北仑区法院看车的有30多人,电话响个不停。一位法官说,听电话听得“耳膜都要震破了”。再次,传统拍卖可以针对不同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拍卖策划,如一些冷门的、有瑕疵的拍卖标的,拍卖企业可以利用客户网络资源,策划拍卖活动,主动去寻找潜在的竞买人,而不是被动地等待竞买人的关注。第四,竞买人要参与竞买房产、车辆、机器设备,都要到现场看预展,仅凭网络上看预展风险很大,一般的竞买人是不放心的。据测算,如果不看现场,只看网上的照片,买家出价要比看过实物的人低约10-20%,显然,纯粹网上看拍卖标的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债权价值实现最大化。

四、维权成本加大

淘宝网《司法拍卖竞买协议》第14条规定:“因不确定因素或不可抗力致使拍卖标的物不能办理变更过户手续或不能如期交割等一切事宜,法院及淘宝不承担相关责任”。而根据《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拍卖法》在这里为了保护委托人的权利而进行了十分详细的规定。若在网络拍卖过程中出现争议,由于淘宝网作为“平台”和人民法院都没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导致原本可由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解决,增加了追偿难度,提高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五、产生网络歧视

虽然近年来我国网民的数量大量增加,但尚不能断定所有的民众都必然是网络的参与者,网络本身的覆盖面存在局限性,有相当一部分人还不是网民,但这些人同样可能是潜在的竞买人;况且也并非每个人都愿意采用网络方式参与司法拍卖。将这很大一部分潜在的竞买人排斥在拍卖之外,实际上是对竞买人的一种“身份歧视”。此外,司法网络拍卖长时间竞拍也会导致不公平。以淘宝网进行的黑色宝马7系交易为例,整个拍卖的过程从201379日的10:00,一直持续到710日的22:00,总共历时38个小时。一方面来说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使成交额达到市场极限价格。但从另外一方面讲,这对于竞买人是不公平的,没有可能所有竞买人都能完整地参与到38个小时的交易。时间少,对互联网使用能力比较差的竞买人就可能会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而对于淘宝网来说,网络拍卖的时间越长,进行沉淀资金积累的周期就越长。大有打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幌子而进行牟利的嫌疑。

六、“零佣金”假象

淘宝司法网拍所谓“零佣金”,其实是一种假象。作为一家网络交易企业,淘宝司法网必然以营利为目的,提出所谓的“零佣金”,只是改变了收取利益的方式,以换取对网络拍卖的支持和同情。首先,淘宝司法网点击量增加带来的巨额广告收益;其次,保证金沉淀期的利息收入。就20131259亿元的总司法拍卖成交额来说,淘宝网只需要占据10%的交易量,就可以坐拥12.5亿元沉淀资金的融资,按照日息千分之一计算,每天可带来125万元的利息收入。再次,虽然淘宝网对买受人不收取佣金,但法院却要为此增加人力财力,占用了公共资源,将负担转嫁给了其他纳税人。而拍卖企业在协助司法执行中,付出诚实劳动按规定收取一定的佣金是正当的,也是无可厚非的。

互联网技术应用于拍卖是值得鼓励的,但是抛开传统现场竞价和由拍卖企业实施的模式,单纯采用“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司法拍卖却不值得提倡。不能仅仅片面强调网络拍卖的优势和司法工作创新的重要性,而忽视传统线下操作的现实性和必要性。相比较而言,如果采取“网络+现场(拍卖机构)”同步竞价的司法拍卖模式,即由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组织实施拍卖活动,在现场拍卖的同时,通过互联网同步直播拍卖现场,实现网络竞价与线下服务相结合,这样无论从法律框架、实践操作,还是实际效果来说,都可能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