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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会中的单一竞买人问题探讨
 

拍卖会中的单一竞买人问题探讨


所谓单一竞买人问题,是指拍卖会开始前,就某一拍卖标的只有一个竞买人登记参加时可能对拍卖造成的影响。公证机构在参与监督拍卖活动中,时常遇到单一竞买人进行竞买的问题。由于现行有关拍卖的法律均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又迫切需要解决此类疑问,因此探讨研究这一问题以引起立法部门关注就显得尤为必要。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拍法)曾就“一个竞买人参加的拍卖会是否应当中止,一人竞买的拍卖是否有效”的问题多次作出答复。中拍法的观点认为:其一、《拍卖法》意在规定竞买人的数量应当在两人以上。《拍卖法》的第三、三十六、三十八、五十一条规定不仅强调价高者得的规则,更在强调一种特殊的价格形成机制,即拍卖的成交价是通过竞买人的竞争产生的。沿着这些条文的自然推论是:拍卖应当公开竞价→公开竞价在竞买人之间展开→只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才能进行竞价。因此,按《拍卖法》的现有条文理解,没有竞买人竞争就不能称为拍卖,而竞争要求有多数人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是理论上的最低限度。其二、竞价可以分为“独立竞价”和“集中竞价”两种形式,拍卖属于独立竞价,即每一个竞价人的竞价独立有效。在拍卖活动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意向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拍卖人提出参与竞购拍卖标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竞买手续,才能满足竞价条件。因此,举办拍卖会应当满足《拍卖法》规定的“竞价”条件,即办理竞买手续并领取竞买号牌的人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三、商务部相关部门的同志亦认为“把商务部于2004 12 2 日发布的《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理解为只有一个竞买人也可以进行拍卖是错误的,《办法》中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指的是拍卖中不具备竞价的条件,此时应当中止拍卖”。因此,将《办法》第四十条的表述理解为“只要有一个竞买人就可以举行拍卖会”是没有根据的。

笔者作为公证员曾办理过大大小小的拍卖现场监督公证不下几十场,在写这篇文章之前也反复研究了相关法条,但是始终未能如中拍法上述观点一般理解。下面针对就中拍法的上述观点就谈谈笔者的看法。

首先,中拍法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

纵观我国调整拍卖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除了全国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外,另有商务部的《拍卖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还有规范司法强制拍卖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在这些成文的法律规范中,找不出任何一条是规定同一标的的竞买人人数需达到两人以上的。值得一提的是商务部制定的《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却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一)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的规定,对这一条文无论怎么扩大理解都只能得出“只要有竞买人参加拍卖就不属于应当中止拍卖的情形”,作为这部规章的解释权主体的商务部在大家对这一条文争论不休时至今也没有作出过权威解释。中拍法复函中提到的认为将该条文理解为“只有一个竞买人也可以进行拍卖是错误的”的“商务部相关部门的同志”充其量也仅能代表其个人观点。

有趣的是,2007928日,国土资源部按照《物权法》的要求,及时修订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却删除了修订前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竞买人不足三人”的规定,不再强调竞买人人数的要求。

再来看看司法强制拍卖是如何规定的。2005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其中的第十九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从该条文又可以推论出只要拍卖时有人竞买(未限制是否是一人登记竞买,司法解释全文也没有限制)且应价达到保留价的,就不必以拍卖财产抵债了,即以拍卖成交价抵债。随后北京市高院在其制定的《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第二款中作出了“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不得少于2人”规定。大家都知道“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与“同一个标的的竞买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一场拍卖会中可能有几个甚至几十个拍卖标的,每个拍卖标的又有不同的人登记竞买。因此北京市高院只是限制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总人数,而并非是规定同一个标的的竞买人人数。中拍法曾在中拍法函字第[2006]5号复函中指出: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不要求,实际上也不可能规定每一个拍卖标的都必须对应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加竞买。很多拍卖活动(如文物、艺术品、二手车及许多民用物品的拍卖),每场拍卖会有几十、上百件的标的物,如果要求没见标的都有两个以上对应竞买人,显然是不可操作的。在拍卖时实践中,一场拍卖会只要有两个以上竞买人参加就可以举行。这种做法并不违反拍卖法及相关规定,已经成为我国拍卖市场的行业惯例。

同样是中拍法的复函,一方面认为每一个拍卖标的不须对应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加竞买,另一面却又要求举办拍卖会应当满足“竞价”条件,即办理竞买手续并领取竞买号牌的人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如按此逻辑,则必然得出禁止一场拍卖会仅拍卖一个标的的荒谬结论。

其次,中拍法的观点理论依据不足。

中拍法的理论依据其实就是认为拍卖应当公开竞价,而公开竞价只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在拍卖会上才能展开。

在此首先需要弄清什么是公开竞价?以及公开竞价的形式。

笔者以为“公开竞价”,实质重在强调“公开”,《拍卖法》和其它相关规定,无不对拍卖信息的公开和拍卖标的的展示作出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均为强制性的规定,违反公示程序则必然导致拍卖结果无效。只要依法履行了拍卖规定的公示程序和竞买报名期限,那么实际上就完成了拍卖法关于公开竞价的形式要求。

拍卖之所以要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其目的实际上是为了实现资源充分利用、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果特定的标的已经向社会公众公示,社会公众也通过这样的公示了解了拍卖的信息,那么公众是否参与竞买就是其个人权利的问题了,如果公众没有登记参加竞买,说明公众看到信息后从自己的利益角度进行了权衡,这种权衡、考虑、分析最后作出是否参与竞买的过程也是一个参与的过程,其虽然不像召开拍卖会那样面对面的与其它竞买人进行叫价竞争,但却给其他欲取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以潜在的压力,信息公开程度越大,潜在竞买人之间的竞争力就越大。所以,从这一意义来说,召开拍卖会是公之于众的公开竞价,没有召开拍卖会但经过信息公示后让社会公众知道信息内容也已经完成了公开竞价的过程。事实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竞价拍卖形式已经由境外传入我国,而且网上拍卖也已经在IT业较发达的国家被广泛采用,这些新型的拍卖形式对同一标的竞买人人数虽然是不作限制,但是公开竞价的激烈程度却远非举行面对面的拍卖会所能比拟,因为拍卖信息得到了更大范围的公开。

国土资源部负责人在解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时对删除了“竞买人不足三人”的规定做了说明。招拍挂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其中公开是首要的、第一位的,没有充分的公开,就谈不上公平,也实现不了公正。更为重要的是,拍卖作为一种市场交易方式,其核心是充分公开竞争,就土地拍卖而言,竞争并不是在拍卖现场才开始,实际上从发布拍卖出让公告起竞争就开始了,因此,关键是能否做到充分公开,即充分公开出让计划、充分公开出让信息(公告)、充分公开出让程序、充分公开竞价、充分公开结果。信息充分公开了,该知道的人都知道了,结果即使一宗地只有一个或两个竞买人有意愿来参加竞买,这种拍卖行为也是充分市场化、完全竞争的结果,反之,如果出让信息不充分公开或人为设定了种种条件限制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即使一宗地拍卖现场来了一万个竞买人参加竞买,但场外还有很多有资格参加竞买的人因为不了解出让信息或因出让人设置的人为限制条件限制而无法进场参加竞争,这样的拍卖也是非充分竞争、非市场化配置的。因此,39号令首先从六个方面强调出让信息的充分公开,包括公开出让计划、公开发布出让公告、公开出让程序、集体确定出让底价、公开竞价、公开出让结果;其次,严禁人为设定限制条件,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在强化上述充分公开措施的基础上,39号令不再强调人数要求,删除了11号令“竞买人不足三人”的规定。

再者,如果因只有一个竞买人登记参加竞买而中止拍卖会的话,那么竞买人的权益则无法得到保护。委托人将其特定的物品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的目的当然是实现交易,并且委托人是知道通过拍卖将可能使更多的人参与对其物品的竞买的,是为了实现交易利益的最大化,而委托人基于这样的目的在拍卖公司将相关信息公示,其是应当想像到所公示的拍卖物品的市场影响程度、价格高低、及可能期待的利益的,也当然应当就其物品公示后可能出现的风险有足够的预见,有可能是没人参与竞买、也有可能是很多人参与竞买、同样也有可能是只有一个人参与竞买。前面说过,社会公众对拍卖信息公示所作的分析与考虑也是公开参与的过程,而在其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作出竞买决定后,却又因没有第二个竞买人而中止拍卖,则势必使这一名竞买人的利益目的无法实现,先期投入也无法得到弥补。以只有一个竞买人参与竞买而认为拍卖会不能举行的观点,实际上仅是片面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而却忽视了对竞买人的权益的保护。

综上论述,笔者认为,根据法不禁止即可自由为之的民法原理,在法律规范没有作出限制的情况下,我不认为举办拍卖会是体现公开竞价的唯一形式,当然对于一个人参与竞买不能举行拍卖会的说法也就不应当成立。从尊重拍卖立法本意、及保护竞买人利益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之角度,即使一场拍卖会中只有一个人参与竞拍,是可以、更应当举办拍卖会的,且不会因此而影响拍卖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 李成